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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交大发[2016]62 号
第一章 总 则 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 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 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审查 入学资格和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 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 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于开学报到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 周不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各学院应在开学后两天内 将注册情况报送教务处。 未经学校批准不缴纳学费、宿费者不予注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 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待办理有关手续后 注册。 第七条 自主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 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学者,其 学籍从学校处理文件生效之日起终止;转入其它学校者,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 起终止学籍。
第三章 学制、学分与课程 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为五年制,其它为四年制。各专业均按规定学制制定 培养方案。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 成绩合格,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在规定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三 年,即四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七年,五年制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为八年。学生修业期限以学期为单位计。 第九条 课程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 节。学分是课程量的度量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每门课程 的学分计算以计划学时为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 0.5。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根据 实际情况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部分和专业教育部分。通识教育强调人的 自主性,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专业教育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专业教 育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以及专业方向课程。 课程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 是学生根据本人志趣、特长和需求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 成。 第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可以在其他普通高校跨校选修课程,跨校选修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学校制定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允许学有余 力的学生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章 选课、免听、免修与提前修读 第十二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选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 代。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二)选课时应当遵循必修课优先的原则,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不允 许先选后续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 17 学分(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未修得学分低于 17 者除外),不得多于 40 学分。 第十三条 选课程序 (一)教务处每学期应在第十六周公布下学期计划开设的必修课、选修课 和重修课的课程表。 (二)学生应于第十七至十九周内根据选课原则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学校 教务管理系统上预选课程。预选课程须经下学期开学注册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改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 改选时,须经教务处同意。 第十四条 课程的免听、免修与提前修读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空 间,从第三学期起,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达到 80 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免修和提前修读。 (一)申请免听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提交《正常修读课程免听申请表》, 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申请免听的学生可以不随堂听课,但须完成作 业、实验并参加课程考试。 (二)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提交《提前修读课程申请 表》,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申请免修的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提交《课程免修申请表》及自学该 课程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于开学两周内参加免修考试, 成绩 70 分及其以上视为合格,可以免修。 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思想政治系列课程、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任选 课及实践类课程。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形式及成绩评定方式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
成绩要有原始记录。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 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工作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 育项目,但应当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保健体育或者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 第十六条 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表 在考试前一个月公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由学院申请、报教 务处审批。未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考核。具体考 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确定,上报教务处安排考试地点。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可以按百分制(60 分为及格)、五级分制(优秀、良 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为 95 分、良好为 85 分、中等为 75分、及格为 65 分、不及格为 35 分。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合格为 85 分、不合格为 35 分。 第十八条 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体现。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 的学期成绩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等于学生所学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 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即: 课程学分绩 = 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 ─────────────── ∑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正常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或重修。 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档案。补考及重修课程考核合格 者,毕业成绩单上以最后成绩进行登录。 取消考核资格者(详见《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请假与考勤制度》)不得参加 该门课程考核和补考,任课教师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规定如实登记学生成绩
(一)按规定办理缓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当注明“缓考”字 样。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公布。 (二)取消考试资格者,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当注明“取消”字样。
(三)无故或者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 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考试违纪及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 “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 者,可按有关规定查询。
第六章 缓考、补考、二次考试及重修 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核实,报教 务处批准、备案,方能生效。因病办理缓考者,必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 断。考场上突发急病,应于次日补办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 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6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课程修读 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平时成绩占总成绩 40%及以上的课程不安排补考; 选修课不安排补考,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另选其它课程;实践 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长修业期)最后一学期修读的必修课,不含毕 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在学期结束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四条 正常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低于 85 分者可申请二次考试。二次 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每名学生每学期参加二次考试的课程门数最多为两门, 最终成绩以两次考试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修。下列情况必须重修:
(一)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二)必修课缓考不及格者;
(三)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四)取消正常考核资格者;
(五)缺考者;
(六)考试违纪、作弊者。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主动性,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潜质,给学生提供个性发展和成长成才的有利条件, 学校允许部分学生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按照《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学按照《大连交通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应当取得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 分方可毕业。转学前修读成绩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者高于转入专业培 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重修。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到一 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 上者;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为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期限为两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 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学期三分之一教学周办理休学手续
的,当学期学费不退。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 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后,应该离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上课或者参
加考核,违反者,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各有关部门 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其复 学申请。
第九章 试读与退学
学分者,予以试读警告。
学分者,予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 试读期不达标。不达标者可自愿申请顺延试读期限至当学期期末,且仅允许申 请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一般不准休学。 (五)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者;(六)因病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者;(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八)保留学籍(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复学(入学)申请者;(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十)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者;(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按实际学习时间计, 已经在校学习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还。因为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凡重新参加高 考,被我校录取并取得学籍者,学校承认其已修得的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须退学的说明 并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院务会讨论,教学副院长签 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由主管校长主持,参 加人员有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 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等。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 交者,退学决定在校内或者网上公布 30 天后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工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 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抚 养人或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大连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 制度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 当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 资格进行复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附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 单以及最后一学期课程学习计划,经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 的学生应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 毕业要求,既不符合退学条件,又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可以按结业处理并 发给结业证书。 未修得学分小于或等于 15 学分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返校 参加未通过课程考试,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 证书,符合《大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可以申请学士学 位。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学年者, 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既未达 到退学条件,又不申请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 分,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如果符合《大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 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 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及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 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辽宁省教育厅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校可出具学位证 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连交通大学教务处拟文 2016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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